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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用人形式,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对原《东北林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人事代理工作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目的。

第二章  人事代理的范围

第三条学校对部分教学岗位、机关职能处室职员岗位、教学辅助、科研辅助岗位新聘用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要求毕业学校均为国家“211”工程院校,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四条对需要解决两地分居问题的高层次引进人才配偶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五条经学校研究决定,其他适合人事代理制度的各类人员。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

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须纳入学校整体用人计划,经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具体聘用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填写岗位申请,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习、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供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审查。

(二)聘用考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拟聘人员到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然后凭其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报到。

(四)签订聘用合同书。拟聘人员与学校(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鉴证后生效。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关系即行终止。

第九条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包括制定岗位职责、确定工作任务及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对初次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自行确定试用期时间,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

第十一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人事代理人员要将上述关系转回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内(三年一个聘期),累计二年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内原则上享受学校同类同级岗位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等待遇,具体按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岗位聘用、工资调整、子女上学等按照学校同类同级岗位人员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保险费的缴纳按照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应当由人事代理人员本人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若本人聘用到学校之前有工作经历,需补缴的保险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人事代理人员的公派出国、探亲、在岗进修培训、学历教育、借阅图书等待遇,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费、户籍管理费及合同鉴证费用由人事代理人员自行支付。

第二十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参加在岗(出国)培训、进修等须与单位签订回校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交回学校支付的培训、进修等各项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东林校人[2004]24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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