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表彰和鼓励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类奖励参照《东北林业大学教学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或《东北林业大学科研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层次
第三条 奖励范围:处级建制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条 奖励等级分为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指中共中央委员会各部(委、办)、国务院各部(委、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国家政府机构,及以上国家政府机构所属司局、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颁发的奖励。
2.第二层次:指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所属各部(委、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厅(局)、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及其所属厅级政府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厅级政府部门等颁发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先进集体
第一层次:人民币1万元;第二层次:人民币5000元。
2.先进个人
第一层次:人民币2000元;第二层次:人民币500元。
第四章 奖励原则
第六条 学校处级建制的集体或个人荣获的以东北林业大学属名的各项奖励,其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上级部门已发放奖金的各项奖励,学校不再重复奖励。若上级部门奖金低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则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补差。
第八条 同一事迹获多项奖励,学校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学校建设、发展、荣誉等有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可以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协商提出奖励建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 对于获奖批文中已正式注明的奖励金额,奖励标准按照获奖批文执行。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的获奖批文和证书,由所在单位报送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审核、备案,计划财务处负责奖励发放。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原《东北林业大学奖励暂行办法》(东林校人〔2004〕3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