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岗位人员公开招聘程序,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理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条管理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人事与专家工作处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管理岗位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信仰共产主义事业,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踏实勤奋、谦虚严谨,具有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优良的道德品质;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学历、学位及年龄要求
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学校均为知名高校),本科专业要与研究生专业相同或相近。硕士学位获得者年龄在28周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三章 招聘计划制定、信息发布
第六条各用人单位按照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学校预定的岗位计划和原则,确定本单位招聘计划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
第七条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管理人员队伍规划、各单位招聘计划及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年度招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招聘公告适时在校园网、相关政府机关网及商业网站发布。
第四章 资格审查及考核
第九条人事与专家工作处会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考核人选,签署同意意见后按程序组织考核。
第十条考核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基本技能、综合能力、专业及素质,重点考察人岗相适。
第十一条考核形式为笔试和面试。
第五章 聘用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通过考核的应聘人员需进行体检和心理测试。合格人员名单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结束后,若无异议,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代表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黑龙江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改变招聘计划和用人条件须报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按计划聘用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积极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人事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于已经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新聘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合格者予以聘用。首个聘期为四年,通过聘期考核的,予以续聘。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岗位及党政机关、教学辅助单位、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招聘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与专家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