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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8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关于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17〕5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本次鉴定人员范围为我校事业编制人员(不含人事代理)。

二、申报条件

(一)截至2018年1月31日,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二)不具备退休条件,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退职。

(三)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累计6个月以上,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继续病休,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能力鉴定申请,并附近期医疗机构(三甲医院)对申请人作出的原始病例和诊断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附件1)一式两份,将以上材料装入档案袋中报送至人事与专家工作处人事管理科(综合办公楼507室)。

四、相关要求

(一)危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或行动确实不能自理瘫痪卧床人员,需要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三甲医院出具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具有暴力、自虐、自杀等倾向的重度精神类疾病人员需要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书。以上两类人员不需本人到鉴定地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另行安排工作能力鉴定。

(二)工作能力鉴定时,被鉴定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与本人相关的X光片或CT片等医学辅助检查资料。

(三)工作能力鉴定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此次申请工作能力鉴定的人员不需缴纳鉴定费。

(五)相关材料报送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1月5日17:30前

联系电话:82190335

联 系 人:李洋

                                                    人事与专家工作处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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