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调整工资标准
1.在职人员: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将部分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即: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四项工资内容进行调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附表4)
2.离退休人员: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标准见附表5)
(二)预扣个人养老保险
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工资中预扣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部分,预扣方式为:
1.个人缴纳基数:调整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及生活性补贴四项之和。
2.缴纳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个人缴纳基数8%,职业年金为个人缴纳基数4%,合计为个人缴纳基数12%。
(三)住房提租补贴及计税方式
1.住房提租补贴:增资期间住房提租补贴予以补发,补发额为增资额的13%。
2.计税方式:根据黑龙江省地税局的要求,在职职工补发增资额扣除养老保险预扣部分后,退回到当月计税。
二、兑现时间
(一)补发时间
于近日发放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新工资标准增资部分,并预扣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于2015年8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
薪酬福利科联系人:尉建平、潘启明
联系电话:82190495、82191815
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计划财务处
2015年7月24日
附表1-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zip
附表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zip
附表3-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zip
附表4-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调整表.doc
附表5-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