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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属地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2  点击:

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执行属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业经学校2014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我校将执行属地津贴补贴标准并补发相应金额。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我校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执行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概述

(一)在职人员:统一规范津贴补贴,将现行的工作津贴、滚动升级保留额、误餐补贴、秋菜防暑补贴等项目予以归并和冲销。规范后实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项。

(二)离退休人员:提高原有生活补贴标准,同时对部分保留的生活补贴等项目予以冲销。

四、补发时间

(一)在职人员

1、2014年11月:补发2013年1月-12月增资金额;

2、2014年12月:执行新津贴补贴标准,补发2014年1-11月增资金额。

(二)离退休人员

1、2014年1月1日前离退休人员

从2014年11月起执行新津贴补贴标准,补发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增资金额。

2、2014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

1)2014年11月:补发2013年1月至12月增资金额;

2)2014年12月:执行新津贴补贴标准,补发2014年1月至11月增资金额。

特此通知。

人事与专家工作处 计划财务处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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