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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的要求,现将我校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本次鉴定人员范围为我校正式工作人员(不含劳务派遣和临时用工)。

二、申报条件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申请退休。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能力鉴定申请,并附医疗机构(三甲医院)对申请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例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附件1)一式两份,于2014年11月27日下班前上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

2、精神类疾病人员需要提供所在二级单位证明材料和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书,可按特殊情况进行申报,不需本人到鉴定地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另行安排此类人员的工作能力鉴定。

3、工作能力鉴定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1、工作能力鉴定时,被鉴定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与本人相关的X光片或CT片等医学辅助检查资料。

2、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52号)规定,申请工作能力鉴定的人员,需缴纳鉴定费300元/人,此项费用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代收,并于缴费后将发票返还申请鉴定人员。

联系电话:82190335

联 系 人:李洋

人事与专家工作处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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