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25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本次鉴定人员范围为学校在职事业编制人员。
二、申报条件
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人员;并且经三级医院确诊医疗终结、有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可申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附件1),单位出具同意申报说明,并附申请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医疗终结、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材料原件,一寸照片(彩色近照),以上材料装入档案袋一并报送至人事处社保中心(综合办公楼506室)。
四、其他事项
(一)为保障患病教职工后续相关待遇,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所在单位应动员本人及时申报,以免因漏报导致长期病假薪酬待遇降低等情况发生。
(二)危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或行动确实不能自理瘫痪卧床人员,需要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机构(三甲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材料原件;具有暴力、自虐、自杀等倾向的重度精神类疾病人员需要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精神专科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可按特殊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及地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另行通知。
(四)相关材料报送受理截止时间:7月6日下班前。
联系电话:82191815 82190465
联 系 人:杨娆娆 管悦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