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充分保障我校职工权益,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如遇特殊情况,应依据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事假
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原则上连续事假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各单位对请假人员要严格掌握,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病假
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需持校医院或省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或病假建议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二)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从请假之日起1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连续请假第3个月或从累计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学校可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第六条婚假
教职工结婚一般可以申请休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可以申请休假至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七条产假
(一)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二)职工依法结婚后实行晚育的(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延长。
(三)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授乳时间,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八条节育手术假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7天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三)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
(四)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九条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等)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申请丧假1-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条探亲假
根据高校具体情况,探亲要在寒暑假进行,不再另设条款。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事假待遇
(一)薪酬福利待遇
1.连续事假10个工作日及以内,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照常发放;
2.连续事假11至20个工作日,停发一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超出部分停发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折算标准按照《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执行。
(二)其他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2.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3.停发工资期间学校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保关系中断的,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病假待遇
(一)薪酬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薪酬福利:
(1)工作期限不满十年的,计发90%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生活性补贴,计发50%工作性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2)工作期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和生活性补贴,计发50%工作性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薪酬福利:
(1)工作期限不满十年的,计发70%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生活性补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
(2)工作期限满十年及以上的,计发80%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生活性补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
(二)其他待遇
全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岗位津贴核拨到所在单位,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放额度。
第十四条探亲假待遇
寒暑假期间探亲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探亲参照事假待遇执行。
第十五条婚假、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审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请假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审批表》,其他教职工填写《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获得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能离开岗位。
第十七条请假审批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1.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
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请假,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2.各单位领导班子副职
(1)请假7天及以内(事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需所在单位班子正职同意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2)请假7天以上(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单位班子正职同意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其他教职工
1.请假14天及以内(事假10个工作日及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2.请假15天至一个月(事假10-20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3.请假一个月(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请假备案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1.领导班子正职
(1)请假14天及以内(事假10个工作日及以内),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2)请假14天以上(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报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备案。
2.领导班子副职
请假14天以上(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报党委组织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备案。
(二)其他教职工
请假14天以上(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备案。
(三)教职工产假、节育手术假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旷 工
第十九条教职工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岗的,超假不归的,或提出请假、续假申请,未经批准而离岗的,均视为旷工。
(一)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内,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可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病假、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丧假、探亲假等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学校假期;事假天数只计算请假期间工作日天数。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请假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先审批、后离岗,遇到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校领导不在单位或其他特殊情况,要先电话请示,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不请假私自外出监管不严、蓄意隐瞒不报、违规给假,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责任,除追回当事人工资及校内津贴外,学校将视情节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当事人及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回学校报到,向所在单位及批准单位销假,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返校或不请假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应由各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加强本单位教职工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教育,并将考勤和请假情况作为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岗位津贴分配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东林校人字〔2004〕35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现行文件不符,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层干部的有关规定解释权归党委组织部,其他人员的有关规定解释权归人事与专家工作处。